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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检察办理的一起案件入选福建检察首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时间:2021-0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一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高检院工作要求,正确适用法律,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从严从快办理了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为有效防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检察保障。经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蓝某某诈骗案等五件案例(闽检例第9-13号)作为福建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供学习借鉴。

  

  【法律要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

    龙岩市武平县钟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闽检例第13号)

  2019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江西省会昌县筠门岭镇集市上,向他人收购了白鹇4只、凤头蜂鹰1只、领角鸮1只、斑头鸺鹠1只以及灰胸竹鸡等野生动物活体,并于当日上午11时许运至武平县西门市场某水产店出售给事前联系好的马某某。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斑头鸺鹠活体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斑头鸺鹠均已被放生。经查,被告人钟某某曾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31日,武平县公安局对钟某某以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12月18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2月17日,武平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21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四日内即对被告人钟某某以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武平县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同案人马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3月10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予以全部采纳,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3月17日,武平县公安局将同案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坚持防疫和办案两手抓、两不误,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时,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本案中,武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职,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对同案人马某某依法予以追诉。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从快提起公诉,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得到法院采纳,被告人受到了法律严惩,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