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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法治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1-01-25  作者:钟凌艳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法治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武平县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为视角

 

  【摘要】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题,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我们需要思考的重要课题。笔者对武平县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办案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供参考和交流。

  【关键词】民营企业 法治保障 问题与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这一重要论断,不但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关键构成部分,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先进成果。武平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深刻领会“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政策决策,主动服务民营经济大局,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武平县地处福建省龙岩市西南部,闽粤赣三省交界处,传统上以农业、林业生产为主。近年来,全县民营经济逐渐成长并壮大,已走上规模经营良性发展的轨道。截止2019年2月,武平全县共有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2万户,其中年纳税超千万元企业19家,对全县经济增长、保障就业有着巨大作用,武平县已连续三年跻身福建省县域经济发展十佳县。武平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理念融入、落实到每一件具体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每个环节中的具体细节中。2017年以来,武平县检察院受理涉及民营企业相关人员案件38件40人,批捕7件8人,起诉25件31人,主要做法如下:

  (一)规范执法办案,提升服务营商环境质量。

  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针对民营企业实施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企业纠纷等犯罪;突出打击针对民营企业家实施的故意伤害、抢劫、绑架、非法拘禁、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制假售假、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二是严格执行规范司法“六个严禁”。规范检察人员与企业交往活动,规范司法办案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维护亲清政商关系。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民营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院纪检组每季度填写廉洁自律自查表,持之以恒肃风正纪,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抓早抓小,严肃查处。

  (二)强化机制建设,搭建服务营商环境平台。

  一是健全相关制度。2018年12月,制定《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工作意见》,制定了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机制、着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等十项工作意见,从检察机关日常工作着手提出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具体制度。

  二是加强沟通联系。主动加强与县工商联的沟通联系,2019年7月与工商联会签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建立了日常联系、联合调研、民主监督、信息互通等六项常态化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与民营企业家沟通联系,邀请部分企业家代表开展“亲清检商,护航发展”检企座谈会,让民营企业家了解检察院的具体工作,听取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服务民营企业的方向和重点。

  三是积极主动探索。积极探索在武平工业园区、岩前高新区、重点企业设立检察联络点、聘请检察联络员,注重从民营企业家、工商联及商会和行业组织工作人员中选聘人民监督员,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三)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企业家法律意识。

  一是开展宣传培训,主动送法普法。与县工商联联合开展“武商讲堂”活动,通过检察官授课、分发法律知识宣传手册、编排情景剧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员工知法守法。

  二是结合司法办案,开展犯罪预防。围绕我县“双培育、双倍增”行动计划,针对不锈钢加工及机械制造、文旅康养、新型显示、矿产品加工等支柱产业,省级工业园区、省级高新区建设和百香果、象洞鸡、武平绿茶等地标性特色农产品品牌,推行个性化的预防服务,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和发案规律,及时提出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定期收集分析生产经营中的各种有效信息,对可能存在犯罪风险隐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预防调查和预警预测,组织专题预防活动。

 

  二、服务民营企业法治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深入了解了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司法需求和法律风险,认为服务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意识不够

  当前,基层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尚未形成同等保护意识,在实践中过分注重与民营企业主体保持“清”的距离,但“亲”的服务做得不够。如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意识不够强。在刑事诉讼监督领域,对依法监督纠正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情形的监督力度还需加大;在民事执行领域,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小标的大查封大扣押”、“高值低估贱卖”等现象的监督仍有差距;在行政执法领域,针对行政执法人员故意刁难企业等行政乱作为以及不作为问题,目前普遍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规范履职,监督刚性有待提高。

  (二)涉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处理不够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有时较难进行区分,企业家代表反映,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模糊刑事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行为处理的问题,有些办案人员对罪与非罪的法律认识不到位,对证明行为人犯罪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证据审查不严格。例如刘某兴、刘某琴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刘某琴系福建省龙岩警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员工,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认为根据该案现有的证据,不应当追究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撤回对二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意见。

  (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一环,内部制度和管理机制不健全是民营企业遭受侵害的一大原因。如陈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和官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官某2人作为企业专职安全管理员,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流于形式,不经岗前培训考核就上岗作业,对违章作业的行为未及时排查治理导致事故发生,最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部分企业负责人法律观念淡薄

  民营企业竞争压力大,部分民营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往往片面追求利润、控制成本,进而导致犯罪。例如,卢某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卢某煊作为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总裁,为少交增值税,在没有发生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华丰公司虚开销售制动鼓毛坯、废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中恒通公司,致使国家税收损失1231万余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三、服务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对策建议

  从基层检察机关视角出发,笔者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法治化提出三点对策建议。

  (一)树立平等发展理念,理清正确工作思路

  一是提升政治站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牢固准确把握政治站位,持之以恒践行检察使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和高检院、省院、市院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部署要求,把推动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出发点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切实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依法平等保护。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确保民营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对民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实行无差别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选择性司法。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更新办案理念。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竞争力,牢固树立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理念,坚持非公企业与公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司法实践中,在法律限度内适当倾斜,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政策倾向于不诉。

  (二)严格规范办案流程,促进办案规范化建设

  一是坚持司法公正。坚持司法审慎、罪行法定的办案理念和办案原则,坚持司法审慎理念,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等文件精神,秉持客观中立原则,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坚持谨慎态度,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产权纠纷的司法政策,正确看待市场经济不规范经营行为。

  二是依法审慎强制措施。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三是加强法律监督。加强刑事侦查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随意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的侦查行为,特别是将民事商事纠纷作刑事案件处理的侦查活动,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民营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我院提出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三)注重检企共建,增加民营企业凝聚力

  一是强化法治宣传。从民营企业角度,将“送法”贯穿在执法办案始终,强化释法说理机制的作用,既提升当事人法治意识,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从司法办案角度,很多经济犯罪涉案人员对何种行为属于犯罪还存在模糊认识,因此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治教育功能,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性的法治宣传活动,结合办理的各类高发的刑事案件,深入剖析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典型案例,引导工作人员、普通群众依法生活、依法履职、依法维权。

  二是畅通联系渠道。充分运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巡回检察、派驻检察室、检察联络点,畅通民营企业申请监督和企业家的诉讼渠道,依法妥善办理民营企业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债权债务、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薪酬、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公安、法院、司法、人社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查处虚假诉讼中加强协作的意见》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通过提请抗诉、检察建议、和解息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方式,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诉讼权益。

  三是强化内部管理。建议民营企业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设置监督管理岗位,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大额资金使用、企业往来款项等情况的风险防范。建立民营企业犯罪防控机制,选择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帮助开展关键岗位犯罪风险源点排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机制,联合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提前化解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经济矛盾,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公平竞争、行业自律。

 

  作者简介:钟凌艳,1978年7月出生,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18659786696,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东环路570号,364300,wpjcy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