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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军: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之建构

时间:2023-10-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检察研究基地是检察机关与法学院校联系与合作的重要平台载体,是检校携手开展理论研究的重要阵地。检察研究基地建设以来,聚焦检察基础理论和实践难题,产出了许多优质检察理论成果。为将这些研究成果的作用发挥出来,指导实践,本刊特开设“检察研究基地成果”专栏,以期进一步推动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



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之建构


张嘉军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 次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二、建构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学科体系

三、建构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学术体系

四、建构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话语体系



摘 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要有完备的公益诉讼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尽管当下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但尚未建立自主的知识体系和完备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未来我国应全面建设公益诉讼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不仅要让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更加繁荣,还要让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走向世界,引领世界公益诉讼制度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公益诉讼制度的方方面面。制度需要理论的根基,理论需要制度的实践。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建立完备的公益诉讼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进而建构完备的公益诉讼话语体系。尽管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正逐步发展完善,但从自主的知识体系角度而言,当下尚未建立自主的公益诉讼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更遑论自主的公益诉讼话语体系。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下,如何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是亟须思考和研究的重大理论课题之一。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限于当时的实践探索,该制度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允许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有限。该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仅为“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二是允许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有限,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包括检察机关尚不能提起公益诉讼。三是对于公益诉讼的程序性等内容并未规定。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而且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将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自此之后,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的公益诉讼获得较大发展:



第一,公益诉讼办案数量快速增长。尽管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允许部分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相当有限。据有限资料显示,“自2015年1月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93件”、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3件”、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9件,审结151件”。从上述数据来看,全国法院无论是受理还是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都非常有限。但自检察机关于2017年成为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后,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呈爆炸式快速增长。“2018年10万件,2019年11万余件,2020年15万余件,2021年16.9万件。”“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9.5万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类立案2.9万件,行政公益诉讼类立案16.6万件。”自2017年7月底至2022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6.6万件。


第二,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断拓展。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仅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再次修改时,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已经拓宽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类案件。在最高检不懈努力并积极推动下,目前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已经拓展至英雄烈士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等多个领域,而且还在进一步规范、延展中。公益诉讼初步建立起“4+N”的基本业务框架,形成了以传统法定领域为核心、新增法定领域为增长点、其他新领域为补充的基本业务格局。



第三,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自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公益诉讼制度至今,不仅党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对此予以规定,而且规定公益诉讼的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也越来越多。例如,就党的重要文件而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21年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涉及公益诉讼的单行立法越来越多,公益诉讼立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主要有英雄烈士保护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垄断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19部法律对公益诉讼予以规定。就司法解释而言,主要有202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我国已经初步建构起以党的文件规定、公益诉讼授权单行立法、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为主体的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基于此,有学者提出,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从试点到推广,从简单到复杂,从零乱到体系化不断发展的过程,正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不断取得的新的立法成果。


第四,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当前关于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文章越来越多,这些研究涉及公益诉讼基本理论、内涵分析、提起主体类型、不同诉讼形态、程序制度及两大法系公益诉讼制度等等,对公益诉讼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


二、建构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学科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此背景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亟须建构自主的知识体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形塑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首先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学科体系。至于何谓学科,学者们有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学科即是知识生产积累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制度化产物”;也有学者认为“学科就是人们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一套系统有序的知识体系,当这套体系被完整地继承、传授并创新发展以后,学科就表现为一种学术制度、学术组织、教学科目或表现为一种活动形态”。无论学者们如何界定学科,学科定然是某一领域知识生产积累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形成的一套有序的知识体系,这一知识体系可以通过学术制度、学术组织、教学教材体系、人才培养等呈现出来。为此,对学科体系的建设而言主要是从学科建设、教材体系、人才培养、学术制度、学术组织等几个维度进行。公益诉讼制度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建构了自己的知识体系,但尚未形成一个学科所应具备的知识体系和组织体系。全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学科体系应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


(一)公益诉讼学科的专业定位


就当下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而言,主要有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新闻学、法学等。如果建设公益诉讼学科,那么该学科应属于哪一学科大类?教育部公布的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本科专业法学类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纪检监察等专业。就公益诉讼学科专业定位而言,应属于法学大类。当然,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公益诉讼法学与检察学之间的关系。公益诉讼法学并不能完全归属于检察学,尽管二者之间存在交叉,但因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并非仅限于检察机关,还包括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因此,公益诉讼法学应独立于检察学。


就公益诉讼法学的学科定位和未来发展而言:第一步,努力在法学大类专业下建设公益诉讼学科,作为二级学科;第二步,在机会成熟后,将公益诉讼法学专业建设为与法学专业并列的独立的一级学科。这一点上可以学习借鉴知识产权、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路径,知识产权学科早期也仅仅在法学专业下作为二级学科,经过发展以后,最终上升为与法学专业并列的一级学科。



(二)公益诉讼学科建设的前提


法学学科建设的重要特色就是很多学科都有独立的专门法即部门法,诸如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最为典型的是知识产权专业,其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独立的部门法,为知识产权学科体系的建构奠定了基础,初步搭建了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框架,为知识产权学科发展指明了方向;再如,纪检监察专业今年首次被教育部增加为与法学专业并列的一级学科,其之所以能够上升为独立的一级学科,也与该学科有独立的部门法有关。全国人大于2018年3月通过了监察法,为纪检监察专业学科的建设奠定了框架和基础。就公益诉讼而言,尽管目前已经在多部单行法中有规定,但都是“零打碎敲”式的规定,缺乏一部对公益诉讼进行系统全面规定的专门立法。为了切实推进公益诉讼学科建设,必须加快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进度,为公益诉讼学科建设指明方向,为该学科建设奠定体系框架的立法基础。


(三)公益诉讼学科建设的具体路径


一是积极编写公益诉讼教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科体系同教材体系密不可分。学科体系建设上不去,教材体系就上不去;反过来,教材体系上不去,学科体系就没有后劲。”积极组织和鼓励公益诉讼学者编写面向本科生、研究生的各种教材,可以编写统编教材、案例教材等。组织召开各种教材编写会议,探讨教材大纲、教材体系、教材内容等,把达成共识的、不存在争议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和理论写进教材。通过编写教材,体系化、系统化、具体化、固定化公益诉讼的知识体系。


二是开设公益诉讼课程。公益诉讼不仅要进教材还要进头脑。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就要推动公益诉讼进课堂,让公益诉讼种子早早扎根于青年学子的心中。为此,要积极推动全国各高等学校法学院系开设公益诉讼课程,在本科生、研究生中开设公益诉讼课程,让广大学子积极学习、研究公益诉讼。


三是建设公益诉讼学科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需一大批高素质、高质量的公益诉讼人才。第一步,积极推动全国高校在法学硕士点、博士点中增设公益诉讼招生方向;第二步,积极推动将公益诉讼法学作为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置公益诉讼法学二级学科,招收全日制公益诉讼研究生,既可以考虑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也可以招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这一点可以借鉴纪检监察学和知识产权学科。为公益诉讼事业发展培养、储备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是积极推动公益诉讼学术制度、学术组织建设。诸如申请创办《公益诉讼研究》刊物,在中国法学会申请成立中国法学会公益诉讼法学研究会,各省可以相应成立省级的公益诉讼法学研究会等,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学术制度、学术组织建设。


三、建构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学术体系


针对学术体系的内涵,有学者指出,学术体系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核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思想、理念、原理、理论、学说、观点、知识、学术等;二是研究方法、材料和工具等。也有学者明确指出,一门学科或学问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它是否拥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和专门的范畴体系。就公益诉讼而言,尽管学术界对公益诉讼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但就一门学问或者学术体系而言,其尚未形成自主的知识体系,尚未清晰建构专门的范畴体系、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目前的研究缺少体系性、完整性;更没有打通实体性与程序性问题的研究,实体法领域与诉讼法领域“各自为政”,对话性不够;还存在原创性理论和贡献有限等问题。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无疑要努力建设完备的公益诉讼理论体系、学术体系。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术体系的建构需要对以下几方面予以明确和建设。


(一)公益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公益诉讼法学以公益诉讼现象为研究对象,即以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现象为研究对象。公益诉讼现象与公益诉讼功能作用、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公益诉讼价值等密切相关,还与一定的经济社会政治条件高度关联。研究公益诉讼现象应紧扣新时代公益诉讼中最为突出、最为鲜活的重大问题和现象:


一是公益诉讼的人民性。纵观公益诉讼的发展道路,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道路,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民生难题为导向。诸如最高检先后部署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等专项活动,这些活动始终聚焦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


二是公益诉讼的快速发展。从1997年中国首例公益诉讼案件被提起,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再次修改,在立法上将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之后,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加,公益诉讼快速发展的司法实践推动公益诉讼理论和学术不断创新。


三是公益诉讼自主性、原创性理论研究。公益诉讼属于典型的“舶来品”,早期有关公益诉讼的理论文章更多系对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理论的翻译介绍。而现在公益诉讼研究已经开始思考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的理论、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大批具有自主性、原创性的理论成果。这些公益诉讼现象都是中国公益诉讼学术体系首先应当研究的对象。



(二)公益诉讼法学的范畴体系


范畴是指类型、范围,“指各门科学知识的基本概念”“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概括起来的科学成果,标志着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一定阶段”。至于公益诉讼法学的范畴体系,当下学术界鲜有关注,而建构公益诉讼法学的范畴体系无疑是建设和发展公益诉讼理论体系、学术体系的基础工程。公益诉讼学术体系应由基石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公益诉讼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石范畴;以公益诉讼价值体系、制度体系和运行体系为基本范畴;以对某一类公益诉讼、某一种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公益诉讼的具体形式、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等的描述或反映为一般范畴,进而建构以“基石范畴—基本范畴—一般范畴”三个层次为核心的公益诉讼学术体系。


(三)公益诉讼法学的研究内容


当前,对公益诉讼的研究更多集中在法学领域,法学领域内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呈现多学科交叉研究特色,诸如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环境法、民商法等学科都有学者对公益诉讼进行研究,且产出了一大批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成果。而就一门学科的学术体系建构而言,公益诉讼研究的内容还应以公益诉讼法学的基石范畴、基本范畴、一般范畴为中心,以公益诉讼基本理论研究为先导,以公益诉讼程序制度研究为基础,以鲜活生动的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研究为重点,不断丰富公益诉讼法学研究内容,逐步形塑公益诉讼法学结构性、逻辑性、自洽性的学术框架体系,为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学术基础。


(四)公益诉讼法学研究的框架结构


公益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理论范畴体系及其内容形塑了公益诉讼法学研究的框架结构,其框架结构主要体现在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历史研究、制度研究、实践研究、比较研究几个层面。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公益诉讼基本原理、概念特征、性质、价值理念、内涵外延、规范体系等的研究;公益诉讼历史研究侧重于对公益诉讼理论、制度、思想等发展历程和发展规律的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构成公益诉讼体系的基本制度的应用效果、存在的问题、未来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公益诉讼实践研究主要侧重对丰富多样的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研究。而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已经远远走在了公益诉讼理论研究的前面,公益诉讼学术界尤其应强化对生动鲜活公益诉讼实践的研究;公益诉讼比较研究主要针对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对这些国家或地区公益诉讼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归纳梳理,对这些国家或地区公益诉讼与我国公益诉讼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提供比较性的理论与资料基础。


(五)公益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门学科要想建构独立的学问体系和学术体系,必须有自己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如同研究对象和范畴体系一样,对一门学科或学问来说具有决定性意义。”就公益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而言,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物质决定意识、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社会历史发展等方法论基本原则和基本观点。其次,坚持系统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学科交叉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基于这些方法全面深化公益诉讼研究,逐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理论体系和学术体系。


四、建构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话语体系


“话语体系是学术体系的反映、表达和传播方式,是构成学科体系之网的纽结,主要包括:概念、范畴、命题、判断、术语、语言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我们应该最有发言权,但实际上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就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而言也同样如此。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公益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都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已经成为司法制度体系中的一道亮丽色彩、一张中国的司法“名片”。但遗憾的是,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形成自主的话语体系,并未走向世界,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学习借鉴的模范。打造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话语体系,首先要从鲜活生动的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提炼出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特色、提炼出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的话语,全面归纳总结中国公益诉讼中独具特色的中国元素,把我国的特色挖掘好、总结好、提炼好,进而基于一定的方式和路径将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推向世界。


(一)中国公益诉讼的特色


新时代中国公益诉讼的中国元素、中国特色就蕴藏在生动鲜活、波澜壮阔的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中国公益诉讼的特色主要有:


一是党中央对公益诉讼制度建设高度重视。除上述提到的党中央文件外,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党中央对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始终高度重视,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


二是公益诉讼聚焦民生。公益诉讼从建立之初就立足国情、关注民生,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允许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广大民众关切的侵害消费者利益和环境污染案件。“公共利益归根结底是人民利益,公益诉讼作为一项着眼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制度,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民心工程。”


三是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主力军。近年来,每年95%以上公益诉讼案件都是检察机关办理的。不仅如此,检察机关还积极推动公益诉讼条款入法。诸如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反垄断、妇女权益保护等单行法中先后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一定程度上都是检察机关推动的结果。


四是建立了双赢多赢共赢公益诉讼理念。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在本质上是助力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得到社会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大量运用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约95%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诉前得到成功解决,真正贯彻了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二)中国特色公益诉讼自主话语体系建构的具体路径


尽管公益诉讼制度特色非常明显,但整体而言,公益诉讼话语体系建构并不完善,为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公益诉讼话语体系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在增强政治认同、文化认同、文化自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强有力的公益诉讼文化上的支撑,需要从公益诉讼政治话语、学术话语、大众话语和国际话语等多层面,积极建构中国特色公益诉讼话语体系。


第一,在公益诉讼实践创新基础上积极推动公益诉讼政治话语创新。“话语体系的创新发展离不开理论的创新,必须根据时代的要求,努力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概念、新范畴和新的话语表达方式和内容,不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理论、制度成果凝练为具有极强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的时代话语,努力将实践的优势切实地转化为话语的优势。”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提出了许多指导、引领公益诉讼实践方向的政治话语,这些政治话语也需要在实践创新基础上作为推动公益诉讼政治话语创新特别是公益诉讼制度创新发展的方向和动力。唯有如此,中国特色公益诉讼话语体系的内容才能更充实,更具有生命力,进而成为引领当今世界公益诉讼发展的政治话语。


第二,积极建构公益诉讼学术话语体系,增强话语自信。“构建中国学术话语体系,首先应增强政治话语自信,不断深入对政治话语的学理研究,积极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术话语体系,这是提升话语权和影响力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具体到公益诉讼学术话语体系而言,就是要从学术视角科学解读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起源、现实基础及其发展逻辑;深入挖掘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所承载的独特的科学价值和思想精神,科学、准确地诠释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理论、制度、文化之特色和优势;深刻揭示中国公益诉讼取得成功的理论原因和制度原因等等,进而创造出一系列高水平、有品位、能够真实反映中国公益诉讼特色的学术成果。


第三,努力建构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大众话语体系。大众话语是政治话语、学术话语在社会中宣传、普及和推广的一种重要转化形式,其在增强社会共识、扩大话语影响力、提升话语权等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特色公益诉讼要想在整个社会中具有更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就应将其政治话语、学术话语转化为容易被广大民众所接受并掌握的大众话语体系。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的创新发展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解决广大民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以反映广大民众生活为着力点。对于人民大众在物质、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利益需求予以及时关切,及时提起公益诉讼,使其真正成为响应群众呼声、为群众立言、为群众说话的话语体系。


第四,积极构建公益诉讼国际话语体系。2021年,在世界自然保护大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等重要国际会议上,在最高检与越南等国检察机关交流中,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亮丽名片,获得相关国际组织、司法界人士的关注和好评。尽管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开始在不同场合向世界展示,但总体而言,参加有关公益诉讼的国际会议还不多,特别是我国自己举办的国际会议更少。下一步不仅要积极参加国际上举办的公益诉讼会议,还要积极主动地举办各种国际性公益诉讼会议,邀请其他国家或地区学者参加,把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介绍到国际学术界,引导国际公益诉讼学术界研究讨论。


此外,为更好向世界展现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首先,中国学者要在国外发表公益诉讼论文、在国外出版公益诉讼专著等,利用这些渠道或舞台讲好中国公益诉讼故事、传播中国公益诉讼声音;其次,组织力量将最能体现中国公益诉讼特色的文章、专著、教材等翻译后在国外出版发行;再次,给外国留学生开设公益诉讼课程,向其传授、讲解中国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最后,由中外学者共同培养研究生,在授课过程中,将中国公益诉讼制度传播到国外。做到以上几点,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建议由最高检协调中国法学会等部门,建立一定的机制,鼓励更多的中国学者积极向国外传播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同时,还应大力培养一支外语水平高的公益诉讼研究人才队伍,以便更好地向世界传播中国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比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22AFX010)、2021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新时代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程序体系研究》(2021-JCZD-28)的阶段性成果。张嘉军,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研究基地郑州大学公益研究院执行院长。

(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5期)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编辑: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