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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丽 郭田田 : 中国传统仁恕司法的经验与智慧

时间:2023-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 要

仁恕司法是儒家所推崇的仁恕之道在司法场域中的运用,是中华法系悠久的历史传统与文化特质,彰显了中国人积淀千年的司法经验与智慧。仁恕司法以“德治”主张及“以民为本”思想为基础,通过诸如恤弱、宥过、矜疑、求生求免、悯囚等一系列人性化的司法原则与举措,把钦恤与哀矜精神全面融入司法环节。仁恕司法,并非曲法施仁、姑息宽纵,而是以中正用刑为准则,良吏司法为条件,无冤无怨与树德安民为目标,以期国法、天理、人情相契合,力图在根本上树立司法的权威与公信。仁恕司法传统之中所蕴含的“爱民”“为民”之理念,人文关怀与人道主义精神,可以穿越古今,照进现实,为当下之司法提供借鉴。


所谓仁恕司法,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特质、一道风景,也是古代独具特色的祥刑理念的要义之一。著名法学家陈顾远先生曾将“仁恕精神”归纳为“中国固有法系的特征”之一,认为,“中国固有法系之容貌以礼教为中心,并具有仁道恕道之光芒”。仁恕司法则是仁恕之道在传统司法场域中的运用,是“刑”之所以成其为“祥刑”的内在意蕴。“祥,善也。”“刑,凶器也,谓之祥者,有慈良恻怛之意焉。”司法官须识此意,方能把握用刑之道的精髓,使刚性的律法融入柔性的人情,使禁暴厘乱的治恶之法堪称“祥刑”。仁恕司法属于传统社会中秉承情理主义的良吏(循吏)司法模式,与刻薄寡恩、恪守法条主义的酷吏(俗吏)司法形成鲜明对照。


仁恕司法能否被理解为姑息宽纵、法外施仁的“人治”司法?与援法断罪、中正用刑的严明精神是否相背离?仁恕司法的内涵应如何解读,其思想基础与价值追寻是什么?对司法官提出怎样的要求?今日之司法可以从中获得怎样的启迪?这应是当下法律史研究的一个基本课题。


一、仁恕司法的思想内涵


“仁”与“恕”在中国传统道德方面占据重要地位,甚至被誉为“众德之总”,统摄一切的美德,是为人、为政的目标与理想。《说文解字》释:“仁,亲也。”“恕,仁也,从心如声。”《论语》曰:仁者爱人,泛爱众;“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恕”乃“仁之方”,也是对仁的践行。“仁恕之道”的核心理念即爱人,推己及人,宽厚待人。


“仁恕之道”在传统司法场域中的运用被诠释为“钦恤”与“哀矜”的用刑之道。所谓“钦恤,仁也;哀矜,恕也”。“恕,故不喜刻而致深也;仁,故不加之罪而求其死也。”断狱理讼必“本之以钦恤,行之以哀矜”。“钦恤”是仁道之体现。语出《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唐初经学家孔颖达疏云:“敬之哉,敬之哉!惟此刑罚之事最须忧念之哉!令勤念刑罚,不使枉滥也。”“钦”即“敬”,考虑到刑罚可能施之不当,用刑时要怀敬谨之心;“恤”为“忧”或“忧念”,即矜恤,矜疑宥过。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如《劝慎刑文》所言,治狱者应“以恻隐之仁,崇树胜因”。“哀矜”是恕道之体现。又曰“哀敬”,语出《尚书·吕刑》:“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刑官听讼重在“得情”,但孔子强调“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听讼者“察贫穷,哀孤独及鰥寡老弱不肖而无告者,虽得其情,必哀矜之。”应如同父母对待自己犯错子女一样的心态。明代著名政治家邱濬亦曰:“得狱之情,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哀矜”折狱即要求刑官应当本着“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精神折狱理刑,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


仁恕司法所蕴含的钦恤与哀矜理念,源于“以民为本”与“德治”思想。“惟人万物之灵”“天地之性人为贵”,因此应重视人的价值,怜惜人的生命。“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爱人”政治就是爱民政治、民本政治,“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诸掌上”。因此,刑乃“不得已而用之”的不祥之器,当以“德治”为先,“德其本也,刑其末也”,“善用刑”者在于寓德于刑,将仁恕精神融入司法办案。


二、仁恕司法的原则及其表现


仁恕之道的钦恤与哀矜理念,在传统社会被全面融入各个司法环节,通过诸如恤弱、宥过、矜疑、求生求免、悯囚等一系列人性化的司法原则与举措得以生动呈现。


(一)恤弱


中国传统文化提倡“以义抑强,以仁恤弱”(出自(清)黄奭:《集句联》),对于幼弱、老耄、蠢愚、笃疾、废疾等弱势群体,当怀矜恤之心,宽大为怀。西周之“三赦之法”即“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为后世一直沿用。司法实践中,基于此几类人群对社会的实际危害程度,予以矜恕,减轻或免除其刑罚。如《盟水斋存牍》所载“强盗龙善魁”一案,虽证据确凿,但推官颜俊彦念及龙善魁“尚在穉龄”,又“羁狱三年,仅存皮骨”,特拟对其作出“网开一面,杖而释之”的裁决。此类案件屡见不鲜。此外,老幼废疾和部分女犯特别是孕妇囚犯,在羁押期间可免戴刑具、减免拷决,等等。


(二)宥过


宥过为“宽仁之德”。儒家主张“原心论罪”,《尚书·大禹谟》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不识、过失、遗忘可减轻刑罚,称之为“三宥”。如明代邱濬所言:“罪有可杀之辟矣,而犹原之以三宥。”官箴中也有经验之谈:“如人命之忿起于一朝,而尚有生路者,如贼盗之愚幼被诱而情可矜疑者”,“不必穷搜追索。盖天网尚漏,若执法而欲绝流以渔,非天道也”。对于犯罪知悔者“以仁恕为本,拯济是谋”,给予初犯、轻罪犯、过失犯、胁从犯等改过自新的机会,可充分体现恕道之精神。关于“自首者原其罪”的立法不断完善,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注重“广宥过之科,开自新之路”(出自(唐)刘禹锡:《贺雪州表》)。如,唐代对于庞勋案的胁从,“惧法逃走,皆非本恶”,特予以释放,“一切不问”。又如,宋代真德秀为文谕告,俾兴孝悌之行,而厚宗族邻里之恩,“不幸有过,许之自新”。



(三)矜疑


“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中国传统司法对于疑罪的处理原则比较突出地体现了仁道精神。“圣人宁不明也,而不忍不仁”,自古确立了“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法律原则,被载入历代法典,反映在相关制度设计之中,更体现在司法官折狱理讼的实践之中。如,明清朝审、秋审中,即有归入“矜疑”之情形,“以矜疑减等”“重囚情可矜疑者,咸得末减”。又如,历代判牍中诸如“矜疑改遣”“矜疑从赦”之例证也是不胜枚举。


(四)求生求免


孟子曰:“杀一无罪非仁也”;班固云,“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属”,因此,律例虽俱有处分,然立心必要向出入罪处想去,仁恕司法的取向在于,在法律的框架下生人而非杀人,减罪免刑而不是加罪重刑,尽力为犯罪嫌疑人寻求一线可宽可免之机。如,明代政治家夏原吉“尝夜阅爰书,抚案而叹,笔欲下辄止。妻问之,曰:此岁终大辟奏也。”


(五)悯囚


仁恕司法还表现在对待狱囚的人文关怀上,“慈良恻怛”之意可见一斑。


拷囚作为一种鞫案手段,刑讯逼供易致屈打成招,造成冤狱,实践中官员也往往总结经验,在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制定针对拷讯的严格技术控制方案。如,晚明政治家吕坤曾言“居官有五要”,其中“两要”为“休错问一件事,休屈打一个人”。其所著的《刑戒》是为减少滥施刑讯,对刑讯情形做了全面的总结,分为:“五不打”“五不轻打”“五勿就打”“五且缓打”“三莫又打”“三怜不打”“三应打不打”“三禁打”,共八类三十二条。以首条“五不打”为例,内容即老不打,幼不打,病不打,衣食不继不打,人打我不打。此外,明代其他官箴书中也有类似《刑戒》的《慎打》规定。


其他善待羁押狱囚之制如“狱屋皆当完固,厚其草蓐。家人饷馈,狱卒为温暖传致。去家远,无饷馈者,悉给禀。狱卒作食,寒者与衣,疾者给医药”。若犯人在关押期间因管理不当而死亡,相关官吏需承担责任。此外,还有听妻入狱,纵囚归家、存留养亲等善待狱囚的政策与制度。


三、仁恕司法的要件与目标


(一)仁恕司法的尺度:中正用刑


仁恕精神作为中华文化的特质已经涵融于法律之中,通过法律规定、制度设计体现出来,也是仁恕司法的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因此,刑官折狱理讼中的钦恤与哀矜,当属在法律框架之下的自由裁量,并非游离于法意之外的擅断,与援法断罪、执法严明的理念并不冲突。


《吕刑》曰,“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孔颖达释:“使刑当其罪,皆庶几必得中正之道”。中正用刑源自儒家的“中道”哲学,即“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而平常之理,乃天命所当然,精微之极致也。”折狱理刑要求做到:“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在两造之间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居中裁断;量刑宽严适度,不畸轻畸重;罪刑相应,罚当其罪,不枉不纵。刑之以中正,方可谓之祥刑。中正用刑“尽善而咸吉”的标准为“得情”与“平允”, 如唐代考课之法“推鞠得情,处断平允”是为“法官之最”。即要求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仁恕司法的要件:惟良折狱


《尚书·吕刑》曰:“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要做到哀敬折狱,同时保证中正用刑,最关键的一点是有仁恕之心的良吏(循吏)任司法官。“祥刑与否,贵在得人”“则凡所以治狱者无非仁,而不仁之事则有所不行矣,所行无非仁,是能重民命矣,能重民命则足以延国命矣,民命之有永乃天命之所由永也”,把惟良折狱提升到能否使国祚延长的高度。司法官选择不当,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良吏(循吏)最基本的素质与职业伦理就是温良长者刑赏忠厚,能推己及人,善待人,有父母官意识,有爱民情感;同时能勤理诉讼,尽心敬业,有高度负责的精神。



(三)仁恕司法的目标:无冤无怨与树德安民


良吏(循吏)的仁恕司法模式在中国古代深受传统主流价值观的推崇,“善者可法”的优秀司法良吏往往被树为标杆、立为典范,其仁恕司法的事迹为官方大加弘扬,督励司法官吏们在其审断实践中学习与效仿。仁恕司法的经验总结、技术方案以及操作规范等也被写入历代司法官箴,被司法者践行,有的被朝廷采纳,经过加工后推行全国。更重要的是,官吏在折狱理讼中对仁恕司法精神的落实,往往深得民心,裁断结果多受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以及周围百姓的信服,使百姓服判无怨,定分止争,进而容易达成官方孜孜以求的良好治理效果。这是仁恕司法所追求的。相反,刻薄寡恩、奉行法条主义的酷吏(俗吏)司法模式则大多饱受诟病与挞伐。如,刖人三救季羔的感人故事,与商鞅“作法自毙”面临无处可逃的惨痛命运形成一种鲜明的反差,也给人以深刻启迪。这恰恰证明了孔子所揭示的“思仁恕则树德,加严暴则树怨”的道理。


秉承情理主义的良吏司法倡导与追求的是恪守严明,力主仁恕,杀之两不恨,刑之两不怨,既得到公众的认可,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与公信。


四、仁恕司法传统的当代传承


(一)以人为本与司法为民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司法领域即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2023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应勇检察长在会议上强调,要践行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陆勇案在经过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检察官们的详细、慎重、严格审查后,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了把这个案件办扎实,回应社会关切,办案团队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正是检察官们这份推己及人的“不忍人之心”,以及尽心竭力的办案态度,才使得公平与正义得以彰显,体现司法为民的精神。


(二)法律的力度与温度


仁恕司法非常重视宽严有度、宽严相济的问题。一方面,仁恕司法主张“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强调立法要以普遍的刚性条款建立严格的疏而不漏的法网,彰显国家法制的威严;用法时要融入柔性的、具体灵活的人情,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立法不可不严,有司行法不可不恕,不严则不足以禁天下之恶,不恕则不足以通天下之情。”权衡轻重,以做到宽严适度。另一方面,仁恕司法“以宽为本,未尝以宽为政;严也者,所以成其宽也”“姑息以养民之恶,卒至废弛玩愒,令不行,禁不止,小人纵恣,善良吞泣”。中国传统宽严相济的理念被传承下来。检察机关在重惩奸顽的同时,特别注重对情节较轻或受骗、胁从参与帮助犯罪的行为人从宽处理;在坚持对重罪案件该捕即捕、从严追诉的同时,对于轻罪案件的办理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等。




(三)良法与善治


清代法学家沈家本曾指出:“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在中国古代,取士选官“先德行而后才学”,尤其看重道德品质。因此,具备精湛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审判技能,是刑官必备的职业操守;在此之上,更重要的是仁恕之心。这些经验在今天仍然有借鉴价值,对于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建设至关重要。除了专业技能之外,检察官最应当具备的是推己及人、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职业良知与道德修养,慎用手中的权力,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四)天理、国法与人情


刑事案件事关重大,关系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乃至家族的生死荣辱。近年来,包括呼格吉勒图案等在内的冤错案件虽然得到了平反,但其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永久性的。这些案件值得我们深刻省思,引以为戒。当然这些案件也一定程度推动了司法文明的进步。关于某流浪汉为果腹偷盒饭需不需要动用刑罚的问题,也引起了热议,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得到了民众舆论支持。


法条抽象概括,世间情伪无穷,词讼情变百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唯有反复推鞫,在天理、人情、国法之间研磨斟酌,方能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裁断,才能做到无冤无怨,树德安民,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种圆满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一种情理,没有情理的法是一种桎梏、一种奴役,所以,法应当具有人性基础。法不仅应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酷,还要有春风煦日般的温暖。只有这样的法才是我们所追求的。”中国古人所向往的良法善刑,与今天我们所追求的“圆满完善”的法,有相通之处。


作者:吕丽,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田田,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传统中国的祥刑追求》(21AFX005);吉林大学廉政专项课题《中国古代司法检察的运行机制及其镜鉴》(2018LZY005)的研究成果。


(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4期)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编辑:李婷